抽象法:人格的外壳与物的逻辑
抽象法:人格的外壳与物的逻辑
1 序幕:在物的世界中宣告“我”
从导言中我们得知,自由意志必须在现实世界中获得一个定在(Dasein)。那么,自由意志迈出的第一步,最直接、最简单、最不假思索的一步是什么?是宣告:“这个东西是我的。”
这便是抽象法(Das abstrakte Recht)的领域。之所以称之为“抽象”,是因为在这里,我们所面对的主体和客体都被剥离了一切具体的、丰富的内容:
- 主体是“人”(Person):这不是你我这样有血有肉、有历史、有情感的个体,而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主体、一个权利的抽象承担者。它的唯一规定性就是“我是一个自由意志”,并且它有能力拥有财产。
- 客体是“物”(Sache):这不是特定的、有用途的物品,而是一切外在于我、没有自身意志、可以被我的意志所占有的外部存在。
抽象法的全部戏剧,就在于这个抽象的“人”如何将他的意志“烙印”在一个抽象的“物”之上,从而使自己的自由获得最初的、外在的客观性。整个过程是冷冰冰的、形式化的,它只关心“谁拥有什么”,而不关心“为什么拥有”或“拥有它感觉如何”。
这一阶段的辩证运动,同样遵循着一个三段式的逻辑:意志首先直接地占有物(所有权),然后通过与其他意志的关系来相互承认所有权(契约),最后,这种关系遭到破坏,并被强制性地恢复(不法与刑罚)。
1.1 1. 所有权(Das Eigentum):意志的第一个外壳
所有权是抽象法的基石。黑格尔论证道:“人为了成为人,就必须拥有所有权。” 这不是一种对物质主义的辩护,而是一个深刻的形而上学论断:一个完全没有外在财产的意志,就如同一个没有身体的灵魂,是无处安放的、无法被他人看见和承认的幽灵。
a. 占有(Besitznahme) 意志如何与物建立联系?通过“占有”这一行为。这本身又包含三个层次:
- 身体的把握(Körperliche Ergreifung):最直接的方式,我用手抓住它。这是最原始、最不稳固的占有。
- 对物的赋形(Formierung):我加工、改造这个物,比如我把一块木头雕刻成一张椅子。我将我的意志(椅子的形式)注入到物的质料中,这比单纯的把握是更深刻的占有。
- 标示(Bezeichnung):我给一块土地立上界碑。我没有物理上把握或改造它,但我通过一个符号宣告了我的所有权。这是最高级、最属人的占有方式,因为它依赖于一种被他人理解和承认的社会性符号。
b. 使用(Gebrauch) 拥有一个东西,就意味着我可以使用它。使用就是实现我的需要,从而实现我的意志。使用的极致是消耗。当我吃掉一个苹果,我就彻底地、否定性地占有了它,彰显了我对它的绝对权利。
c. 出让(Veräußerung) 这是所有权中最关键、最具辩证性的环节。我对我之物拥有所有权的最终证明,是我有权放弃它、出让它。这表明,这个物对我来说是纯粹外在的,它不构成我人格的内在部分。我可以卖掉我的房子,但我不能卖掉我的良心。因此,黑格尔强调,那些构成人格本身的东西,如生命、自由、伦理,是不可出让的。将这些东西视为可交易的财物(如奴隶制),是对“人”这一概念的根本侵犯。
“出让”的可能性,为我们打开了通往下一个环节的大门。如果我能出让我的物,那么别人就能获得它。当两个意志都同意相互出让和获得时,契约就诞生了。
1.2 2. 契约(Der Vertrag):意志的相互镜像
如果说所有权是一个意志面对一个物的独白,那么契约就是两个意志面对面的第一次对话。
在契约中,我认识到我的所有权要想稳固,就必须得到另一个意志的承认。同样,我也必须承认他的所有权。我们通过交换财产,实际上是在交换相互的承认。
契约的本质,是两个任意的(willkürlich)私人意志,通过协商达成一个共同的意志(gemeinsamer Wille)。例如,我同意放弃我的书,以换取你放弃你的钱。在我们达成交易的那一刻,这个“共同意志”就形成了,它对我们双方都具有约束力。
契约是自由的一个巨大进步,因为在这里,意志第一次不再是孤立的,而是被另一个意志所承认的。这是“承认”这一黑格尔哲学核心主题的初次登场,尽管还很稚嫩。
契约的局限性:契约的根基仍然是任意的私人利益。我们之所以形成共同意志,只是因为这对我们各自都有利。这种联合是工具性的、脆弱的。一旦利益不符,或者一方的“特殊意志”与所表现出来的“共同意志”不一致时,契约就会被撕毁。这就引出了法的否定面——不法。
1.3 3. 不法(Das Unrecht):法的自我否定与恢复
“不法”是对于“法”的否定。正是通过否定和对否定的再否定,法的概念才获得了其韧性和力量。黑格尔精妙地将不法区分为三个严重性递增的层次:
a. 无意的或民事的不法(Das bürgerliche Unrecht) 这是一种“看起来像不法”的状态。双方都相信自己是合法的,但对“法”的具体应用有分歧。比如,我们对一份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解释。这里,双方的意图都是要遵守“法”,只是在具体“是什么”上产生了冲突。这是一种权利的冲突,可以通过民事法庭来裁决,法庭的作用是澄清和恢复既有的法。
b. 欺诈(Der Betrug) 欺诈则更进一步。在这里,一方在形式上假装遵守法(例如,签订一份看似公平的合同),但在内心里却怀着不法的意图。他的特殊意志(骗取财物)与他所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(遵守契约)是相矛盾的。欺诈者是在利用法的形式来反对法的内容。
c. 强制与犯罪(Zwang und Verbrechen) 这是不法的最高形式。罪犯的行为,不仅侵犯了某一个人的某项具体财产权,更是对“法”本身的公然藐视和否定。小偷或抢劫犯的行为,其内在逻辑是:“你的所有权对我无效”,推而广之,即“‘所有权’这个概念本身是无效的”。犯罪直接攻击了“人”作为权利承担者的资格,攻击了法的普遍性。
刑罚(Die Strafe):法的辩证回归 面对犯罪这种对“法”的绝对否定,社会该如何回应?黑格尔的刑罚理论是其思想中最深刻、也最反直觉的部分之一。
- 刑罚不是报复:报复是以眼还眼,是一种新的、同样任意的伤害。
- 刑罚不是威慑:把刑罚当作吓唬潜在罪犯的工具,是把人当作可以被训练的动物,而不是理性的存在者。
对黑格尔来说,刑罚是法的内在要求,是犯罪的必然逻辑结果。犯罪是对法的否定,而刑罚则是对这个否定的否定,从而使法得以恢复。更惊人的是,黑格尔宣称,刑罚是犯罪人“自己的法”。因为犯罪人作为一个(尽管是误入歧途的)理性存在者,他的行为包含了一个普遍性的诉求(“可以如此行事”)。刑罚只是将他自己行为中的普遍原则应用到他自己身上。通过惩罚他,社会恰恰是把他当作一个理性的、值得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存在者来尊重他。刑罚恢复了被犯罪所破坏的法的平衡,宣告了法的尊严不容侵犯。
2 抽象法的终结与内在的呼唤
至此,抽象法的旅程走到了终点。我们建立了一个由“人”和“物”构成的形式世界,通过所有权、契约和刑罚,意志的客观性似乎得到了保障。
然而,一个巨大的空缺暴露了出来。在整个抽象法的领域里,我们从未讨论过一个核心问题:主体的内心。我们只关心行为的外部合法性,而不关心行为者的意图、动机和良知。一个无意中造成损害的人和一个蓄意犯罪的人,在抽象法看来,其行为的外部后果可能是一样的。
这种纯粹外在的法的体系,在面对“欺诈”和“犯罪”时,已经显露出其内在的矛盾。它被迫要去追问行为者的“意图”(Vorsatz),而这恰恰是抽象法自身无法处理的问题。法,要想变得更加坚实,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外部世界,它必须向内转,去探索意志的内在领域——道德(Moralität)。
精神,现在必须从冰冷的物的世界,转向温暖(也更危险)的内心世界,去寻求善的准则。这便是我们下一阶段的旅程。